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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引进社会捐赠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6 12:41 作者: 点击: 918

为了进一步拓展学校办学筹资渠道,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依法筹资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引进社会捐赠奖励” 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为学校引进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和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引进社会捐赠奖励的资格审查、奖励资金申报、奖励额度评定等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奖励的捐赠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社会捐赠是指通过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并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不包含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也不包含未变现的股票、股权、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

(二)非行政、事业类单位的捐赠。

(三)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合作盈利倾向。

其他捐赠若申报捐赠奖励须报评审小组审批,并经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捐赠金额不超过壹佰万(含壹佰万),按到账金额的5%予以奖励。

(二)捐赠金额壹佰万元至伍佰万(含伍佰万),超过壹佰万部分按到账金额的4%予以奖励。

(三)捐赠金额伍佰万至壹仟万(含壹仟万),超过伍佰万部分按到账金额的2%予以奖励。

(四)捐赠金额壹仟万至伍仟万(含伍仟万),超过壹仟万部分按到账金额的1%予以奖励。

(五)捐赠资金超过伍仟万元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基金会理事长审定并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第五条捐赠资金分期到账,奖励金额根据捐赠协议总额计算,按实际到账情况进行发放。

第六条 捐赠奖励分为个人绩效和支持性项目两部分。当捐赠奖励超过伍万元时,个人绩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总奖励金额的50%。

第七条 支持性项目是指用捐赠奖励在学校设立教学科研、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在校师生成长成才项目等。

第八条个人绩效奖励金额均为纳税前金额,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税款在个人奖励金额中扣除。

第九条捐赠款项到账后,引进社会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引进社会捐赠奖励审批表》报评审小组审批,并按学校预算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的规定发放。

第十条捐赠奖励专项经费须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确保专项经费按项目预算合规使用,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和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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